3.3.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6 15:55:3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3.3.2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59号)第十八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3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3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陆丰市

地址

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3.3社保费检查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资料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0660-889074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0660-889115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0660-8890017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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